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

2020-05-26 10:50:39 hjp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参照《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保卫处,并采取条块包干,各级负责,督查管理,依靠群众,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保卫处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保卫组织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学校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隐患,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省平安校园”。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和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渗透、煽动和破坏;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省平安校园”具体创建的牵头工作; 


(五)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六)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八)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九)参加学校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学校消防工作。 


第三章  保卫组织与主要职责 


第六条 院领导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的部署。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创建“省平安校园”方案,分解落实责任部门; 


(二)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定期考核; 


(三)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检查学校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定事端、治安隐患和处置突发重大事件; 


    (五)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七条 保卫组织 


(一) 学校设立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二) 学校保卫干部应由思想优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愿意从事保卫工作的干部担任。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 


学校保卫处负责人的聘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保卫工作专业知识,熟悉学校的管理情况。在任免保卫处负责人时,应及时报当地和上级教育、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保卫处在院长领导下、学院党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各项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学校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内部的政治保卫; 


(二)负责学校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 


(四)负责对各部门日常的安全保卫的检查,抓好整改; 


(五)协助院领导对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学生及常住人口的户口迁移手续,做好户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常住人口的身份证; 


(七)负责对校园安全外包项目的督查。 


第四章  奖惩与违纪处理 


第九条  对于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或因教育、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严重的,学校必须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违反治安条例的,按学校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第十三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法守纪,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对于违法乱纪,不履行职责者,则应进行纪律处分或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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