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湖职业技术学院

硅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训制度

2020-05-26 10:57:42 hjpadmin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师培训进修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师资队伍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培训进修工作要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的原则,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方针。 


第三条  教师培训进修工作要实现由学历补偿教育向以更新、拓展知识结构为重点的继续教育转变,由单纯依靠学校行政安排向学院、教师及社会三方共同参与的转变。 


第四条  教师政治思想素质的培训要结合教师工作的特点,利用党校等培训基地,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教师业务素质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应用计算机、外语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技能。 


二、对象范围 


第五条  教师培训对象主要是和我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在我院的中青年教师。学院将创造条件,促使中青年教师尽快成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学科带头人。 


三、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领导,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处领导参加的教师培训进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培训规划的制定,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校教师培训进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在教师培训进修中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总体目标,在部门进修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学校总体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2、根据中青年教师的情况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订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培训经费,落实相关培训政策,组织签订培训协议(另附)。 


3、加强与培训进修的教师所在系部、教学服务中心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理顺校内教师进修培训关系。 


4、负责教师培训后的效果评估,培训信息反馈,以及费用报销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各有关系部要采取适当措施重视和支持教师培训进修工作。 


四、主要形式 


第九条  教师培训进修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进教师,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现代教学方法,教师职业要求及行政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等部门有针对性青年的专题讲座等内容;岗前培训由学院组织集中学习;岗前培训要严格管理,加强考勤;岗前培训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发合格证书。该证书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评定教师系列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2、在职培训:在职培训和进修是优化和更新青年教师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的重要途径。 


(1)、技能性培训:学校积极鼓励中青年教师到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参加“双师”资格等短期培训进修活动。 


(2)、外语培训:学校将组织优秀外语教师或聘请外籍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外语培训,为开展双语教学和对外交流打好基础。 


(3)、计算机培训:学校将组织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培训,并将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技能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4)、学习考察:学校将利用寒暑假、组织青年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考察活动,拓宽青年教师的知识面,增强对高科技发展状况和社会的了解。规定和待遇 


3、学术交流: 


(1)、学校鼓励教师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参加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层次的教师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2)、学校将举行优秀教学成果评比(包括优秀教材、优秀教学论文等)。举行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包括进行教学观摩、教案、课件比赛等活动,引导青年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具体由教学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3)、学校将举行青年教师优秀科研论文评比活动,将把教师的学术论文质量、数量、参加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的次数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学校选拔各类优秀人才的标准之一。具体由教学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训管理程序 


1、  员工正式参加培训前,根据个人和学校需要向部门提出申请,或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向学校提出申请。(附培训需求申请单) 


2、  培训申请被批准后,被培训者需要履行培训服务协定,签订培训协议,一份由个人保管,一份由行政服务中心保管。 


3、  培训协议签订以后,凭本协议办理培训借款手续。 


4、  培训期间,学校根据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支付教师的工资待遇。 


5、  培训结束后,被培训者将培训成绩、结业证书、培训报告连同费用发票一并交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结算。 


6、  董事会安排的特殊人员的其他专项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教职工培训后,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学校可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每年20%的比例收取培训费。单位为个人出资培训,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委托其他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等; 


2、  学历培训,含为新学历而补偿的课时补贴; 


3、  能力培训,如劳动技能培训(委托企业进行技能提高型培训),以及计算机、外语等的培训; 


4、  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 


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在外期间的生活津贴等。 


五、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从入校之日起建立个人业务档案,青年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进修、学术交流活动等的有关情况和成绩都要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考核结果要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评选先进等挂钩。 


第十四条  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不合格或拒绝参加培训的教师将收回培训费,不发结业证书,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六、培训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制定编制方案时,将考虑各单位教师进修的需要,以确保教师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七、其他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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